第(1/3)页 第四十二章 面具下的真像总会有发现的一天 发问环节。 李砚安首先发问,“您方是否认可道路的修缮问题对我放的商铺带来的经济损失?” “不认可。”他态度狂妄,情绪外露。 情绪外露便是最好的线索,被告心理清楚,这个问题很犀利正中要穴,但他不能承认,只能狡辩,“从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来看,很难证明原告方的购房意图。” 李砚安继续发问,“被告认为修缮道路的问题已经转移到**的身上了吗?” “同意。” 被告开始发问,“请问你方是否仅对商铺面前的道路这一设施的修缮存在争议?对商业手册描绘的其他设施没有争议?” “实际上我们对于基础道路的建设也是有争议的,就目前的情况来看,我们的合同目的是不能够实现的。” 被告继续发问,“请问原告解除合同是基于商铺前的道路属于要约?” “最主要的目的是因为我方的合同目的没有得到实现。而且是永远都不可能得到的实现。” 李砚安每一个问题都犀利回击,让对房措手不及。 面对对方的提问,他打得特别的流畅自然、优秀。 法庭辩论。 经过上一轮的相互提问,被告的自信力和逻辑力大打折扣。 法官提问,双方互相辩论。 法官,“商铺外的道路是否属于合同内容?” 由李砚安开始进行法庭辩论。 李砚安刚刚理了理材料,脑子里的思路更清晰了。“根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,第十六条第七项,有燃气、热水、供电、绿化、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限的责任。我方认为这对商铺前面的道路修缮责任方已经有了相关的说明。” 被告,“根据我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图中显示,该商铺面前的道路维修不在我方开发的规划范围内。我方认为,其道路的修建不属于合同内容。” 第(1/3)页